政治雷達法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 第2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再生水開發案,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所開發之再生水取代現有自來水用戶使用之全部或部分自來水量。 二、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產業政策或區域開發計畫所需。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