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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 第4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依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 為扶植發展再生水資源及考量地區水資源情勢,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補助比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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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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