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 第4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依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 為扶植發展再生水資源及考量地區水資源情勢,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補助比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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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