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 第6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辦理之再生水開發案,應檢附再生水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辦理之再生水開發案,應檢附再生水開…第4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依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第5條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之。
← 第5條看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