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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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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10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本臺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本臺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本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轉播站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本臺捐助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臺長並同意副總臺長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一、其他依本條例或相關法令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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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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