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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9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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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