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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前條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擬訂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考量國家中、長程整體發展策略及施政重點。 二、考量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結果。 三、考量各機關或部門間計畫之關連性、優先性及實際執行能力。 四、考量各部門、各領域及各區域之均衡發展。 五、考量各計畫之自償性及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之原則。 六、妥善運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及建設。 七、對各項策略與計畫設定具體及明確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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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