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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辦理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之訂定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依據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參考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應用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模型,逐年辦理以四個會計年度為期程之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提出該期程內各年度之收支規模、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成長比率及收支短絀彌補方法等建議,作為訂定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依據。 前項推估作業,應配合年度預算案籌編作業時程辦理;於推估結果及建議提出前,應先徵詢財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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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辦理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國發會應依據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政府未來施政重點,並審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情形及政府財政負擔能…第11條前條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擬訂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考量國家中、長程整體…第12條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於實施期間,應以每二年至少檢討修正一次為原則,並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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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