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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應以中程國家發展計畫為範圍,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其所主管範圍之中程施政計畫,並就其中所列使命、願景及關鍵策略目標作為進一步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編製年度施政計畫,規劃各年度歲出概算之依據。 前項屬於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部分,應由國發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實施;屬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以外之主管機關部分,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後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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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