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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各主管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於實施期間,得配合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之修正及必要情形,就原定期程尚未執行部分予以檢討修正或重新擬訂另一期程之中程施政計畫,並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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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