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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編定情形,分別就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與重要社會發展等各類計畫之審查作業規範及與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配合原則,擬具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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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