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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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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或另發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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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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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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