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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7條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本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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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