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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8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記名債票,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無記名債票,得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申請補發。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前發行之無記名公債債票,不得辦理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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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