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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4條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營運績效、財務狀況,應切實督導考核,並得訂定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信託基金主管機關並應督促管理機關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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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