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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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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勢變更: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因政策變更,無須繼續辦理。 (二)業務移撥地方政府,無須繼續辦理。 (三)因其他原因,致業務無繼續辦理之必要。 二、執行績效不彰: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作業基金之淨值為負數,且難以改善。 (二)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且難以改善。 (三)營運或業務執行情形經主管機關考核績效不佳,且難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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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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