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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5條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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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