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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4條

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者,應加強財務控管;如無新增適足財源,其支出不得超出年度預算總額,並由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專案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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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