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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2條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給票)配發制。 前款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口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之。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縣)合作社或縣(市)農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前款配送業務之委辦,如當地合作社農會均辦理不善,經認定不堪信託時,得另行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承辦之。 主辦配給單位得設置實驗機構承辦配送業務,以資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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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