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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4條

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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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