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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3條

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證明單核發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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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