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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24條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月收回配給票分別實物品種,員工及親屬口別粘存報查簿,填同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給單位審核,結算應存實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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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