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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得由研究員或相當職等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指示,專責研擬與執行本院學術發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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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