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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 第14條
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學術諮詢總會因規劃與執行學術發展業務所需,置學術發展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與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聘任五至九位院內研究人員為執行委員,任期二年;針對特定議題亦得另成立任務編組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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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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