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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第 三 章 院務會議
院務會議以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十分之一連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處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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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