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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 研究人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院務會議其他研究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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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