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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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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評議員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之。第3條聘任評議員,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第4條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之職權如左:一、決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學術之方針。二、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第5條聘任評議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6條聘任評議員任期終了前三個月,應由院士選舉下屆評議員,其選舉規程由評議會定之。第7條聘任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由評議會補選,呈請總統聘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第8條聘任評議員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酌給旅費。第9條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第10條評議會置秘書一人,由全體評議員選舉之。第11條中央研究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秘書召集臨時評議會,選舉院長候補人。第12條評議會議事規程及處務規程,由評議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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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