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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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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