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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但屬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申請使用行為,其面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之新申請案或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仍欲繼續使用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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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