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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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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