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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 一、惡意毀謗國家元首。 二、聚眾滋事,致破壞校園安寧。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 四、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重大。 五、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六、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七、竊取他人財物。 八、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五日以上。 九、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 十、入學考試舞弊,於入學後經查明屬實。 十一、校內考試舞弊。 十二、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十三、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重大。 十四、經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所定行為之一屬實。 十五、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十六、累積達記大過三次以上。 十七、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無獎勵可互相抵銷。 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有獎勵可互相抵銷者,以其獎懲事實於留校察看懲處後發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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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