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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學生(員),指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在學(訓)期間之學生、學員及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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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學生(員)之獎懲,由提報單位層報校長核定之。
第4條
學生(員)之獎勵分為下列三種:一、嘉獎。二、記功。三、記大功。同一學期累計嘉獎三次,以記功一…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一、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二、擔任公差勤務或團體代表熱…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二、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三、…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一、於警察學術、技能研究有重大貢獻。二、檢舉因而破獲重大犯…
第8條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或…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一、交、接勤務不清。二、擔任公差不力。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二、藐視師長,不…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三、公然…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一、惡意毀謗國家元首。二、聚眾滋事,致破…
第14條
本規則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
第15條
學生(員)有本規則應予懲處之行為,因過失、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有悛悔實據或情節顯可憫…
第16條
學生(員)之獎懲,除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或留校察看外,同一學期之獎懲於計算操行成績時,得…
第17條
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
第18條
學生(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受記…
第19條
學生(員)受獎懲案件核定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時,得重新審議。
第2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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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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