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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規範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標準與相關事項,以確保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履行未來職責。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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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一、服裝費。 二、主副食費。 三、書籍費。 四、平安保險費。 五、見學費。 六、實習費。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 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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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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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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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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