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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18條

為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 、查核或評鑑時,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執行機關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經執行機關考評執行成效不佳或有違反前條規定情形者,將列入紀錄供往 後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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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