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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 第17條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 ,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所有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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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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