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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監督考核作業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填表彙整受補助單位實際支用補助經費 情形,於次月十日前送執行機關備查。 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 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受補助單位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執行機關中止補助。 因所有權人意見整合困難,經受補助單位評估計畫難以執行者,得隨時向 執行機關申請中止補助;以重建方式實施,改變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機 構時,執行機關應予中止補助。 經本部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經費後,查核受補助單位之執行, 有第三項、第四項之情形或未確實依補助項目執行者,應依查核實際作業 情形,限期命受補助單位返還未執行部分之補助經費,並於收受後三十日 內返還執行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第13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

「監督考核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18條為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時,受補助單位應…第20條經核定之補助案需變更設計者,應於不超過原核定補助總額且符合原核定案目的及實施範圍,由各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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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