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 第3條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更新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依法成立 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為限。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三款補助對象得自行提案或接受專業團隊建議提案申請補助,獲准 補助後,得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及擬訂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或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後,改由該更新團體與 原委託專業團隊續約辦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第4條本辦法之補助範圍如下: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費用。…第5條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應就申請人自籌款比率、住宅使用比率、實施規模、權利複雜程度、建築物使用年限…第6條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
← 第2條看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