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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初審,擬具審查意見、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由執行機關進行複審,複審 通過後,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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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第3條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更新團體。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第4條本辦法之補助範圍如下: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費用。…第5條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應就申請人自籌款比率、住宅使用比率、實施規模、權利複雜程度、建築物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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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