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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重建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 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申請案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八十萬元為限。 第一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 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第一項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二十萬元內,得提列為更新團體 行政作業費。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 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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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1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

「重建」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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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