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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重建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 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 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 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 換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 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 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辦理公開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 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 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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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以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實施方式申請補助擬訂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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