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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重建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 ,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 (二)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情形、戶數及現況照片。 (三)課題及對策。 (四)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五)預定作業時程。 (六)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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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依本辦法辦理補助,應就申請人自籌款比率、住宅使用比率、實施規模、權利複雜程度、建築物使用年限…

「重建」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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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