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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12條
本行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除年度內為達成本法
第二條
所定經營目標之政策因素需要外,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 本行年度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應依前項規定擬訂,提經本行理事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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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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