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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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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0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
第三十四條
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及前項第二款之死亡,係因本行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依
第三十八條
規定給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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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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