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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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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4條
第 五 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因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行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三、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 四、不符
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五、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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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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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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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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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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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本行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額…
第39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額之撫卹…
第40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
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
第42條
本行職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及喪葬費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
第43條
本行職員死亡時,如無遺族或遺族無法辦理喪葬事宜,得由本行就應發給之喪葬費,指定本行人員辦理喪…
第45條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第46條
本行職員任職年資之計算,除於本行任職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
第46-1條
本行職員依本準則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第47條
本行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依有關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第48條
(刪除)
第49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與喪葬費之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
第50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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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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