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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5條

本行職員之資遣,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依其當時比照之法令規定計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後之任職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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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