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 第11條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第11條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出入臺 灣地區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中央銀行申 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臺灣地區。但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 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