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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第5條

新臺幣之印鑄存儲,由中央銀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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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除適用中央銀行法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第3條新臺幣流通區域為臺灣地區,並得加印地名在金門馬祖等外島基地流通。第4條新臺幣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新臺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第6條新臺幣以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折值十足準備,但硬幣免提發行準備。第7條新臺幣發行之資產及負債,均屬於中央銀行,發行準備由中央銀行保管,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第8條新臺幣之發行,設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會監督之。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另訂之。第9條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應於每月終了後,檢查新臺幣發行數額及準備實況,作成檢查報告書公告之。第10條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如發現新臺幣發行準備不足額時,應即通知中央銀行停止發行,並立即收回其…第11條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第12條在新臺幣流通區域內,所有公私會計之處理,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第13條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第14條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五十年七月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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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