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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第13條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 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 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者,其超額 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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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