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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授權規定事項,另以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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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十六億…第3條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得為之其他投資,其項目如下:一、公營事業機構發行…第4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定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5條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第6條財團法人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運作,應依下列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第7條第五條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行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第8條財團法人經本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指定者,其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酬之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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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