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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組織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 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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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第7條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除當然監事外…第8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二、本行帳目之稽核。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第9條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前項…第10條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第11條本行總行所設內部單位定名為局、處、室。本行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1-1條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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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