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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組織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 前項副總裁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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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第6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三…第7條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除當然監事外…第8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本行資產、負債之檢查。二、本行帳目之稽核。三、本行貨幣發行準備之檢查。…第10條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第11條本行總行所設內部單位定名為局、處、室。本行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1-1條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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